31863501533_ab9897ed5f_b.jpg

今年受新冠疫情影響,許多產業都面臨到有史以來的寒冬,疫情不僅衝擊了企業獲利,也衝擊了員工的薪情。歲末年終已經撐過沒遭資遣的朋友們,現在最關心的應該是年終奬金可以領多少?發放的標準?何時領?以下提問懶人包提供各位參考。

▇  年終奬金何時領?  

年終奬金實際發放日期依各公司規定,有的會與當月薪資同時發放,有的會於年前的最後上班日或尾牙當日發放或以紅包模式給予員工。有相關疑問可直接洽詢各公司財務人事相關單位。

▇  年終奬金計算的起始時間?

1.年終獎金之規定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。
2.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: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」所稱「營業年度」,係指11日至1231日。

大多以營業年度做為年終奬金計算方式

▇  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?

年終奬金通常分為兩種,固定的「經常性給與」或非固定的「恩惠性給與」,「經常性給與」指勞資雙方事先在工作契約中明訂如「保障年薪14個月」等協定,這表示這兩個月為薪資的一部分,資方必須支付及履行條約。倘年終奬金為「恩惠性給與」,依據勞基法第29條,符合條件及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有盈餘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

▇  勞基法有規定老闆一定要發年終嗎?
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29條的規定: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」也就是說公司只要有賺錢,你就有機會拿到分紅,獎金但並無強制規定要發年終奬金,「恩惠性給與」性質的年終奬金,並非工資的一部分,因此資方並無發放的義務。

而工作契約如果簽訂保障年薪14個月,這類屬於「經常性給與」,則為薪資的一部分,公司必須要給予,倘合約上載明那兩個月是年終奬金,而不是薪資,可能會有如上的狀況發生,有可能領不到。

▇  年終獎金是全薪還是底薪?

視各公司規定,大多是以全薪計算,但業務相關行業依個人的工作契約計算,細節依雙方簽訂的工作契約發放。

▇  過年前提離職有年終嗎?

視年終奬金是「經常性給與」「恩惠性給與」,「經常性給與」指勞資雙方事先在工作契約中明訂如「保障年薪14個月」等協定,這表示這兩個月為薪資的一部分,資方必須支付及履行條約。倘年終奬金為「恩惠性給與」,於發放前離職,沒有奬金請求權。

▇  年終獎金要扣稅?

根據財政政2019年每月薪資所得起扣門檻為84,501元,如果年終奬金超過84,501元,需扣繳5%所得稅,所以是不是低於84,501元就不需要扣稅呢?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:薪金、俸給、工資、津貼、歲費、獎 金、紅利及各種補助費。也就是說,只要於工作或職務上所得的薪資,都必須依法繳稅

▇  年終獎金是否要扣補充保費?

投保單位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,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、節金、紅利等,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。 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(第1年為2%)扣取補充保險費,彙繳健保局。
   補充保費之計算公式:

補充保險費=獎金之費基×費率

費基參考值=(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-給付時投保金額×4)

費基參考值>當次發放獎金時,以當次發放獎金×費率 =補充保險費

費基參考值<當次發放獎金時,以費基參考值×費率 =補充保險費

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 較,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   

(單次給付獎金費基超過新台幣1,000萬元,以1,000萬元計算。 )

例:陳小姐為某科技公司員工,投保金額31,800元,該公司於109124給付年終奬金15萬元。

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=年終奬金150,0000-(投保金額31,800X 4) =22,800

應繳補充保險費=22,800 X 費率2% =456---應補繳金額

(倘所得奬金未超過投保金額的4 倍則不用繳交。)

▇  試用期有年終嗎?

依公司規定及雙方工作契約內容,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內容,符合條件且無過失,可向公司請求。

▇ 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領年終獎金嗎?

6_Masalah_Menyusui_pada_Ibu_Baru_dan_Solusinya.width-800.jpg

一、依據勞動部103724日勞動條 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要旨:「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,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、標準及方式,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。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,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,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。」,另依勞動部1041211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583 號函要旨:「事業單位如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節獎金,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,而以『在職與否』做為核發依據,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『其他不利之處分』」,又依勞動部106823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684號函略以:「所稱事業單位之『三節獎金』,係指其『節金』性質之給與,亦即係因民俗節慶,爰於特定期日發給。考量該等三節獎金因屬節金性質,如未併就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、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,其以特定期日核發時『在職與否』為據,尚難認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之意旨。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非屬前開節金性質者,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三節獎金之發放要件,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,方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。至是否屬『節金』性質,非依獎金名目而定,而應以其發放要件為判斷之準據。
二、所以事業單位發放的獎金或年終獎金有「節金」性質,事業單位得以「在職與否」為發放之條件,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獎金或年終獎金,有就受僱者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、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,則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之發放要件,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仍應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。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A士小姐 的頭像
    A士小姐

    I am A士!

    A士小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